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是经党中央批准设立,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市场监管局承办,授予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领域最高荣誉。
前款所称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三条 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旨在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动形成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激励和引导全社会持续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加快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包括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
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规则、评审规范等;
(二)建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
(四)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及工作成果。
第七条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届评选工作需要,组建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当届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