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全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活动,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水保〔2024〕249号)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welcome欧洲杯(体育)官方网站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23〕18号)要求,省水利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8月16日,请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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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5日
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全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活动,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水保〔2024〕249号)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welcome欧洲杯(体育)官方网站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23〕1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产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是指通过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实现流域、区域等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提升而提供的优质生态产品或服务“增量”,能够反映水土保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且具备“商品和服务”的一般特征,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包括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三类。
第三条【基本原则】 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创新驱动、金融赋能、权属清晰、收益反哺原则,推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产品培育、价值核算、价值评估、转化交易、绿色金融支持及生态反哺等环节。
第二章 产品培育
第五条【产品培育原则】 依据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成果,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注重生态价值转化,推进高标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结合高原特色农业、文化旅游等现代产业发展需求,实施“小流域+”模式,因地制宜打造水源保护型、生态旅游型、绿色产业型、和谐宜居型、休闲康养型等特色小流域产业综合体,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培育高质量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厚植生态产品价值基础。
第六条【编制目录清单】 省水利厅牵头制定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工作指南,同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摸清项目产品数量、质量等底数,筛选生态产品价值高、培育前景广、交易潜力大的项目,按2年期滚动编制省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目录清单,并按规定程序积极纳入国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目录清单编制后,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向金融机构推送清单,组织金融机构加强融资对接。
第七条【实施动态调整】 各州(市)、县(市、区)应立足本区域自然地理、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历史人文、市政交通、民俗文化等实际情况,择优储备一批基础条件好、产权明晰、转化潜力大的水土保持项目,经认定后纳入省级目录清单。省级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年底根据产品培育及价值转化交易情况统一更新下一轮2年期培育清单。纳入省级目录清单的项目,相关部门在产品培育、价值转化、绿色金融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第三章 价值实现机制及交易路径
第八条【编制工作计划】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及乡镇、村社集体组织,结合水土保持项目建设及生态产品培育情况,编制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交易工作计划,明确拟转化交易的产品类型、范围、规模、出让主体、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确定出让主体】 县级应充分尊重历史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明确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所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及个人资产的权益归属。对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产品,须在明晰资产权益归属并征得相关权益主体同意后,方可纳入交易范围。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投资主体与产权主体,依法依规确定出让方。
第十条【开展价值核算】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据《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办法(试行)》,结合《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2026年版)》和当地实际,以拟交易范围为基础,组织开展价值核算。价值核算应按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分类,明确物质供给、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的价值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利用类型。
第十一条【评估交易价值】 出让方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以价值核算结果为基础,按地块科学评估拟交易的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产品价值,作为交易参考价。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进行产品推介】 各州(市)、县(市、区)应构建市场化运作体系,通过举办现场推介会、恳谈会,开展线上云交易、云招商等渠道,加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产品培育、交易及经营开发,以市场化竞争方式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转化效益。涉及高原特色农产品收益权的,鼓励采用“线上竞价+线下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三条【进行公开交易】 经评估、确权后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应依法依规确定交易方式,可结合实际采取拍卖、挂牌、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交易。其中,属于调节服务、文化服务等公共资源无形资产类,以及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经营权等公共资源权益类的,鼓励进入云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过程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则。不属于公共资源类的有形资产,可采取线下方式交易。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经营主体,通过公开交易取得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经营权。生态产品培育和投资主体,依法依规享有优先经营权。
第十四条【签订交易合同】 公开交易并公示无异议后,出让方与经营主体签订交易协议或经营合同,明确收益使用方向、分配方式与比例、经营主体的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经营期限及付款方式等内容。交易合同应同时向县级水利和财政部门报备。
第四章 绿色金融与多元支持创新
第十五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加大对生态产品产权主体和经营主体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乡村特色农产品开发、旅游康养、乡村振兴等方面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融资成本、贷款期限、还款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其他商业银行立足自身发展规划、客观条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水土保持生态产品项目的支持。
第十六条【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立足云南争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定位,支持省内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入研究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金融支持路径,创新开发“水保转化贷”等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探索将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形成的生态资源、功能服务及价值收益等作为抵(质)押物,为从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及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的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推动生态治理成果向可增值资产转化。
第十七条【专项债券与政府资金联动】 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将可交易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纳入募投范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低费率”原则,为已落地真实交易且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产业链延伸所需融资提供担保”。
第五章 水土保持投入循环
第十八条【明确收益分配】 各县(市、区)应在交易前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明确交易资金的具体分配方式。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收益(扣除价值核算、评估、平台交易费用等交易成本后的净收益)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谁受益,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统筹兼顾相关各方利益,依法依规保障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所在区域集体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国有资产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定执行;涉及集体资产的收益,应用于村庄基础设施维护改善及村民创收共富;涉及个人资产的收益,应全额兑现支付给个人。
第十九条【建立收益反哺机制】 鼓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反哺机制,明确资金账户、分配方式、支出制度等具体内容。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产生的县级财政收益,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反哺所在县域的水土流失治理或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反哺比例低于30%的,出让方应在收益分配方案中说明理由,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于30%的,按实际执行。交易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出让方应针对反哺资金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反哺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参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有关标准及规范。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批复情况逐级报州(市)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应在交易前制定并印发交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反哺比例、使用原则、使用范围与标准、各部门管理职责与分工、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资金拨付与管理、资金监管等内容。
第六章 闭环监管
第二十一条【强化监督指导】 全省各级水利、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指导,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交易,严防以抢占优势资源、骗取政策补助为目的或严重失信的主体参与经营。
第二十二条【加强资金监管】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收益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各州(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于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或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的项目纳入水利投资项目加强监管。水土保持绿色信贷资金应严格按照贷款用途及放款银行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强化跟踪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监测交易后区域的水土保持功能状况。对水土保持功能提升明显的,支持经营主体在经营期满后享有转化交易优先经营权;对水土保持功能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退化或降低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协议或合同解除其经营权。交易完成后2年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如交易后达不到合同约定内容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解除合同,重新进行评估交易。经营运行期间,区域内发生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并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完善资料归档】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档案管理,建立交易台账,整理归档全过程交易资料。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各级分行等部门应加大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及价值转化工作推进力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强沟通协调与政策协同,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科学策划工作方案,推动更多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落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加强政策激励】 省水利厅将积极指导全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转化交易工作,按照现有投资渠道加大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生态产品培育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深化完善价值核算评估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支持纳入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目录清单范围的项目建设,并支持将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中属于公共资源部分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有关交易平台要积极支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工作,优化、简化交易流程,按“实际成本+合理利润”科学确定交易手续费。各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要素整合保障,积极引导相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上,加大对小流域生态产品持续培育、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上的支持力度。支持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流域内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助推经营主体持续发展壮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与细则】 本办法由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解释。各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操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