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下水抗旱应急井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来源:水旱灾害防御处       发布时间:2026-07-10 17: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地下水管控与抗旱减灾工作部署,严格执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筑牢云南省城乡供水安全与粮食安全防线,规范全省抗旱应急井规划建设、启用调度、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科学高效利用地下水资源,提升抗旱应急保障能力,结合云南省实际,省水利厅起草制定《云南省抗旱应急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衔接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现实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当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已有多项地下水管理通用规定,但针对抗旱应急井这一特殊应急取水工程的专项管理制度仍存在空白。连年干旱背景下,云南省新增的大量抗旱应急井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与运行规则,重要泉域、重点高原湖泊流域等特殊区域管控存在监管盲区。制定本《办法》,是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具体举措,能够填补云南省抗旱应急井管理的制度短板,形成上下衔接、科学完备的地下水应急管理体系,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从严管控地下水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与粮食安全的迫切要求。云南省干旱灾害具有发生频率高、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是全国干旱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抗旱应急井作为应急供水的关键基础设施,其规范运行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全省部分抗旱应急井存在成井质量不达标、设施老化失修、应急响应滞后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度规范明确建设标准、管护责任和启用流程,确保旱情发生时“拿得出、用得上、供得稳”,切实筑牢城乡供水安全与粮食安全的应急保障底线。

(三)规范地下水开发利用秩序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云南省持续干旱,各地建成一大批地下水抗旱应急井,为缓解旱情、保障民生发挥了关键作用,但管理工作也暴露出诸多短板:一是部分地区应急井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成井质量参差不齐;二是启用与关停不规范,应急取水审核流程不清晰,存在擅自启用、常态化使用应急井等问题,挤占地下水管控指标;三是管护责任不清晰,“重建设、轻管护”现象突出,设施老化失修,关键时刻难以启用;四是跨区域协同不足,交界区域、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应急井缺乏统筹调度,易引发区域用水矛盾;五是监管体系不完善,智慧化监管水平不高,违法违规行为约束机制不健全。制定出台《办法》,是破解上述难题、补齐管理短板的现实需要,通过明确应急井功能定位、使用边界和监管要求,可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维护地下水开发利用秩序。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严格遵循依法立法原则,全面衔接上位法规定,主要依据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成果报告(2025年修编)》。

(五)相关规划与预案

《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云南省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

三、制定过程

《办法》制定工作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省水利厅于2026年1月初委托省水利设计院开展《办法》编制工作。《办法》(初稿)形成后,历经多轮内部严谨论证修改,于2026年1月底广泛征求各州(市)水利(务)局及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意见。经全面梳理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吸纳合理建议,对《办法》的框架结构与条款内容进行了系统修改完善,形成专家论证稿。2026年6月29日,厅水资源处邀请5位专家和厅政法处、农水处、防御处、调水中心的负责同志,组织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议。会后,编制单位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打磨优化,最终形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6条,附3个标准化管理表格,构建了覆盖抗旱应急井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则性规定,夯实管理基础(第一条至第五条)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抗旱应急井的规划与建设、启用与关停、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二是界定抗旱应急井定义,明确其为应对干旱灾害、在常规供水水源无法保障时,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用水和农业生产应急必需用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三是确立管理原则,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常备可用、应急管控、系统治理的原则。四是明确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抗旱应急井统一监督管理。五是明确用水秩序,抗旱应急井取水遵循“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取水,先地表、后地下”的原则,强化用水管控与节水措施。

(二)规范规划建设与分类管控,严把准入关口(第六条至第八条)

一是强化规划统筹,要求将抗旱应急井建设纳入本级抗旱应急预案、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与地下水储备制度衔接,科学确定建设区域、规模、布局、成井标准与应急取水量,落实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防控地质与生态风险。二是严格禁限采区管控,明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内抗旱应急井的规划建设依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执行;禁止开采区内除法定临时应急情形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抗旱应急井,已建成的依法关停封存;限制开采区内除法定情形外禁止新建,已建成的不得擅自转为常态化取水,应急情形消失后立即停止取水并规范封存或热备管护。三是实行分级分类建设管理:常态化储备抗旱应急井实行取水许可管理,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突发旱情应急响应期间确需临时建设的,可先行开工,自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跨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井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管理。四是明确建设标准,抗旱应急井建设执行《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2014)国家标准,同步配套取水计量、安全防护设施。

(三)严格启用与关停管理,规范应急用水秩序(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一是严格限定启用情形,仅在发布Ⅲ级及以上抗旱应急响应、常规水源无法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或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地表水严重短缺致农作物关键期面临重大损失,以及法律法规、省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应急供水情形下,方可启用抗旱应急井。二是明确启用条件,要求纳入管理名录、设施完好、符合地下水水位管控要求、水质达标、不损害其他合法用水主体权益;明确管护主体承担水质检测责任,常态化储备井每年检测一次、启用前复检,临时建设井启用前检测,极端紧急情况可启用后同步送检。三是规范启用审核程序,区分四类情形:常规启用实行乡镇1个工作日核查上报,农业生产应急取水24小时内完成审核、城乡生活应急取水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的流程;特别紧急情形可先行启用、第一时间口头报备、3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纳入地下水储备的应急井启用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大突发事件可先行启用、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跨行政区域应急井启用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四是强化运行管控,明确应急期间服从统一调度、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取水人需建立台账、按核定指标取水,配套计量设施(农业灌溉井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采用以电折水方式计量),按规定报送取水数据,水资源税按规定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动态监测水量水位水质,发现风险及时处置。五是规范关停封存流程,旱情解除、应急响应终止后,取水人立即停止取水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封存。六是严格用途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应急用途,确需调整的需符合禁限采管控要求,按规定履行评估、审核程序。

(四)细化运维管护责任,保障长效可用(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细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审查、启用核准、名录管理、应急调度、计量监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地下水水位管控要求,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二是实行“一井一档”动态名录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号、年度复核,管护主体建立全生命周期档案,跨区域应急井台账同步报送相关部门。三是分类明确管护主体,按照政府全额投资、跨区域供水、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自建、产权不明四类情形,分别确定管护责任主体。四是健全日常管护机制,要求管护主体落实专人与经费,建立管护档案与应急预案,实行每季度设施检查、每半年机电设备保养、每年清淤洗井的运维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处置并报告。五是明确禁止性行为,禁止擅自启用、擅自转用、侵占损毁设施、破坏计量监测设备、污染地下水、擅自封填报废等7类危害应急井安全与地下水生态的行为。六是建立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针对行政区交界、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抗旱应急井管理难题,要求相关地区建立信息共享、联合会商、联合调度、纠纷调处四项联动机制。

(五)强化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确保制度落地(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一是健全监管方式,采用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和智慧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抗旱应急井全流程实施监督检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层级监督与指导。二是畅通举报渠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举报方式,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三是明确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明确术语定义,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封存、热备等核心术语作出解释。五是明确解释主体与施行日期,《办法》由云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重点说明

(一)关于分级分类建设管理

《办法》针对常态化储备井与临时应急井设置差异化建设管理规则:常态化储备井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履行申请、审核、验收、发证全流程程序,纳入规范化长期管理;突发旱情应急响应期间的临时应急井,开通建设“绿色通道”,允许先行开工建设,5个工作日内补报工程建设方案与风险防控材料报备,兼顾应急效率与管控要求。同时明确应急情形消除后,临时井需立即停止取水,按规范完成井体封存,防止临时设施转为常态化取水水源。

(二)关于启用与关停的全流程刚性管控

《办法》对启用条件、审核流程、运行管控、关停封存实行全链条刚性约束:启用严格限定法定情形,审核区分常规与紧急情形设置差异化时限,农业生产应急取水24小时内完成审核、城乡生活应急取水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保障应急效率与程序合规;运行期间严格执行取水量、取水时段管控,落实计量监测与统一调度要求;旱情解除后限时关停封存,确保应急井“应急才用、用后即封”,严控地下水超采与生态风险。

(三)关于抗旱应急井的转用管理

《办法》严格禁止擅自将抗旱应急井转为常态化取水水源,确需调整用途的实行分类管控:临时建设的应急井确需纳入常态化储备管理的,需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符合条件的依法补办取水许可,限定仅限应急状态下启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的应急井仅可保留应急备用功能,一律不得转为日常常态化取水井;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的应急井原则上不得转为日常取水井,确因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粮食安全等公共利益及特殊需要转用的,需符合区域地下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经依法论证后办理取水许可。

(四)关于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

《办法》明确跨区域协调机制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不强制设立常设机构,兼顾管理效能与行政成本。机制涵盖信息共享、联合会商、联合调度、纠纷调处四项核心功能,统筹跨行政区、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应急井建设与调度,有效防范区域用水矛盾,提升全省协同抗旱的整体能力。

六、实施保障与长效机制

为保障《办法》落地见效,构建全链条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压实分级监管责任与产权主体管护责任,配套统一标准化管理表单,指导各地细化实操细则,推动制度要求嵌入地下水管控全流程。二是统筹落实运维经费保障,推进智慧监管台账系统建设,严格执行季度巡查、半年维保、年度洗井的标准化运维制度,保障应急井常备可用。三是探索将抗旱应急井管理纳入水资源刚性约束考核体系,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与违法违规查处,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四是设置存量井过渡期整改机制,同步健全跨区域协同联动机制,实现抗旱应急井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持续提升全省抗旱应急供水保障与地下水管控能力。

《办法》是健全地下水法规体系、完善地下水综合治理、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化解干旱灾害风险、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文档: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抗旱应急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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