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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单必保 个人不缴费 新规为“新就业”保障兜底

发布时间: 2026/7/15 18:17:35
来源: 云南法治报


头顶烈日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外卖骑手,深夜里疾驰在城市大街小巷的网约车司机,还有奔忙于同城货运途中的货车师傅,他们是城市运转不可或缺的“摆渡人”。长期以来,受制于灵活用工、多重劳动关系等现实因素,这群庞大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新就业”)在遭遇意外时,往往面临“保障真空”的困境。

7月1日,云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正式启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在制度层面确立了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体系,明确了平台企业的法定责任与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益。

明确参保范围与缴费机制 确立平台主体责任

此次试点首批将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大行业的25家平台企业纳入范围。其中包括曹操出行、滴滴出行等11家出行平台,美团、淘宝闪购、京东秒送、闪送、顺丰同城等10家即时配送平台,以及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等同城货运平台。对注册地在本省域内且业务经营范围限于本省或邻近省的其他中小平台企业,将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工作要求,分批次总体纳入试点范围。

新规明确,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职业伤害保障费全部由平台企业承担,且不得通过提高抽成等方式增加从业人员负担。平台企业应当以实名制形式为在本省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保障,按日准确将接单人员基础信息和接单汇总信息归集上报至全国信息平台,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

试点首年,缴费标准按国家统一基准额执行:出行行业每单0.01元,同城货运每单0.18元,即时配送行业每单0.07元。从2028年起,省级经办机构将根据平台企业上一年度职业伤害保障费支缴率,实行缴费标准浮动管理,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平台加强职业伤害预防。

细化职业伤害确认标准 畅通权益救济渠道

实施办法对职业伤害确认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在往返指定场所接受管理、返回居所的合理路线中遭遇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以及在岗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同时,排除了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的伤亡。

在程序保障上,平台企业应在客户端设置“一键报案”功能,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待遇给付申请。若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提出,新就业形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90日内可直接向职业伤害发生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的,由发生职业伤害时正在执行订单任务的派单平台承担责任;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认定平台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保障,昆明市五华区已配置“社保规划师”,为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参保规划与政策匹配服务;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服务窗口,对因职业伤害导致权益受损的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确保维权渠道畅通。

规范待遇支付与经办流程 提升服务保障效能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涵盖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因职业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以及五至六级一次性津贴,均由职业伤害发生地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除基金支付待遇外,平台企业还需承担兜底责任:职业伤害人员在治疗期内可享受生活保障费,计发标准为事故伤害发生时当地正在执行的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可按实际天数折算;生活不能自理的职业伤害人员在治疗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平台企业负责。

在经办服务方面,云南省依法依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一件事”办理,促进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等高频事项提速办。近期,省、市、区三级社保部门已在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暖心之家开展政策宣讲与业务办理活动,现场设置专属咨询专区,结合真实赔付案例解读政策条款,并针对异地参保、事故理赔等高频诉求进行现场解答与督办,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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