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 访问量:11431 | 更新时间:2026/2/11 11:44:20

一、对旅馆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检查内容

1.经营主体检查。

2.从业人员检查。

3.治安安全制度检查。

4.设备设施检查。

5.经营单位检查。

6.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检查对象

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省级:1次/1年;州(市)级:2次/1年;县(市、区)级:6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实际门头店招信息与系统登记的门头店招信息是否一致;系统登记的经营单位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实际房间数与系统登记房间数是否一致;实际经营负责人与登记的实际经营负责人是否一致;治安责任人与登记的治安责任人是否一致;治安类别、前台或联系电话、治安经营状态与系统是否一致。

2.是否按规定登记从业人员信息;是否有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情况;是否有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情况;是否有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的情况。

3.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和安保制度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反恐怖、火灾、地震、踩踏、斗殴等)处置预案是否制定并演练;场所内危爆物品管理是否安全规范;房屋建筑及电梯等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并排除隐患;是否经常性对员工进行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业务知识、法律法规、防灾害事故等方面的培训、宣传;是否设置并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和服务人员上下班交接、值班巡查、客房清查、寄存保管、失物招领、疑人疑事疑物报告等制度;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访客登记/是否执行访客管理制度;是否粘贴《旅客须知》及紧急疏散指示图和警示标识,含有旅访客及未成年人实名登记查验报告要求等内容的宣传指示牌或图片,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旅馆的总体布局(服务台、行李寄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和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是否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

4.客房门窗是否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是否与其他部分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是否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是否安装隔离设施,出入通道口是否有安全防范措施;过夜休息区域的设置是否相对独立并有明显的标识;是否在每一客房门头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并在酒店前台设置房间分布示意牌;桑拿洗浴场所是否分区经营,按摩保健区是否集中设置;按摩保健房间是否设置有内锁;按摩保健房间门上是否安装便于观察房间总体环境的透明窗;按摩保健房间内是否使用彩色照明设备;按摩保健房间在提供保健按摩过程中是否关闭照明设备;出入口、通道、前台、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重点部位是否安装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转;出入口、通道、前台、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重点部位是否安装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转;旅馆客房、卫生间等场所部位是否存在违法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情况。

5.是否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住宿经营者是否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询问和发现异常报告制度;是否存在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品的情况;是否存在散发招嫖小卡片的情况;是否存在工作人员收受好处放任散发招嫖小卡片的情况;是否存在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散发招嫖小卡片的情况;是否存在涉黄、赌、毒违法犯罪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情况;是否有强迫劳动的情况。

二、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检查内容

1.经营主体检查。

2.从业人员检查。

3.治安安全制度检查。

4.设备设施检查。

5.经营单位检查。

6.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检查对象

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省级:1次/1年;州(市)级:2次/1年;县(市、区)级:6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实际门头店招信息与系统登记的门头店招信息是否一致;系统登记的经营单位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实际包房数、电子游戏机数、核定消费人数与系统登记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实际经营负责人与登记的实际经营负责人是否一致;治安责任人与登记的治安责任人是否一致;治安类别、前台或联系电话、治安经营状态与系统是否一致。

2.是否按规定登记从业人员信息;是否有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情况;是否有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情况;是否有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的情况。

3.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和安保制度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反恐怖、火灾、地震、踩踏、斗殴等)处置预案是否制定并演练;场所内危爆物品管理是否安全规范;房屋建筑及电梯等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并排除隐患;是否经常性对员工进行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业务知识、法律法规、防灾害事故等方面的培训、宣传;是否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是否在大厅包间内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是否存在实际配备保安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情况;是否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安检人员;是否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情况。

4.包间是否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隔断;包间内是否设立房中房(卫生间除外);包间内吧台、餐桌是否高于1.2米;包间门窗是否使用透明材质;包间门窗透明材质高度是否低于1.2米;包间门窗透明材质高度是否小于0.4米,宽度是否小于0.2米;包间门窗是否能展示室内整体环境;包间门窗透明部分是否设置用于遮挡的物品;包间内是否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进出包间的装置;包间区域通道内是否设置门禁等闭锁装置;是否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是否关闭;是否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是否安装监控设备;营业时间内监控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监控录像保存是否达30天;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5.是否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是否存在营利性陪侍的情况;是否存在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情况;是否存在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情况;娱乐场所是否存在涉黄、赌、毒违法犯罪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涉黄、赌、毒违法犯罪情况;是否存在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或提供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情况;是否存在散发招嫖小卡片的情况;是否存在工作人员收受好处放任散发招嫖小卡片的情况;是否存在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散发招嫖小卡片的情况;是否存在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情况;是否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况。

三、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检查内容

1.经营主体检查。

2.从业人员检查。

3.治安安全制度检查。

4.设备设施检查。

5.经营情况检查。

6.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检查对象

经营以回收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等服务的经营场所。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省级:1次/1年;州(市)级:2次/1年;县(市、区)级:6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实际门头店招信息与系统登记的门头店招信息是否一致;系统登记的经营单位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实际经营负责人与登记的实际经营负责人是否一致;治安责任人与登记的治安责任人是否一致;治安类别、前台或联系电话、治安经营状态与系统是否一致。

2.是否按规定登记从业人员信息;是否有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情况;是否有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情况;是否有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的情况。

3.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和安保制度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反恐怖、火灾、地震、踩踏、斗殴等)处置预案是否制定并演练;场所内危爆物品管理是否安全规范;是否经常性对员工进行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业务知识、法律法规、防灾害事故等方面的培训、宣传。

4.出入口、通道、前台、过磅处、存储点等重点部位是否安装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转;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是否符合要求(至少30日,重点反恐目标单位至少90日)。

5.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是否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是否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地的周边距离500米以外;单位和个人从事流动收购是否到行业协会登记领取统一标识的情况;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否如实登记;是否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是否存在收购禁止收购金属物品;是否存在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情况;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情况;是否存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情况;是否存在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情况;是否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况。

四、对公章刻制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第五条

(二)检查内容

1.经营主体检查。

2.从业人员检查。

3.治安安全制度检查。

4.设备设施检查。

5.经营情况检查。

6.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检查对象

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省级:省级:1次/1年;州(市)级:2次/1年;县(市、区)级:6次/1年。

(六)检查内容

1.实际门头店招信息与系统登记的门头店招信息是否一致;系统登记的经营单位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实际经营负责人与登记的实际经营负责人是否一致;治安责任人与登记的治安责任人是否一致;治安类别、前台或联系电话、治安经营状态与系统是否一致。

2.是否按规定登记从业人员信息;是否有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情况;是否有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情况;是否有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的情况。

3.人防、技防、物防设施和安保制度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反恐怖、火灾、地震、踩踏、斗殴等)处置预案是否制定并演练;场所内危爆物品管理是否安全规范;房屋建筑及电梯等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并排除隐患;是否经常性对员工进行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业务知识、法律法规、防灾害事故等方面的培训、宣传;是否建立并落实验证登记、车间生产、成品印章登记保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4.出入口、通道、前台、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重点部位是否安装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转;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是否符合要求(至少15日,重点反恐目标单位至少90日)。

5.是否存在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情况;是否有强迫劳动的情况。

五、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二)检查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信息。

2.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安全管理情况。

4.流向查验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5.安全作业制度执行情况。

6.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7.爆破作业项目许可、评估、监理情况。

8.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对象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单位。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级、县(区、市)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省级:1次/1年;州(市)级:4次/1年;县(区、市)级:12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检查爆破作业单位行政审批、备案工作情况。通过现场检查、网络巡查等方式核查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是否与审批、备案一致;安全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是否与审批、备案一致。

2.检查民爆物品储存、装卸、运输情况。实地检查民爆物品储存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安全评价报告记载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合;是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是否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储存爆炸物品与库房设计容量、储存原则是否一致;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情况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规范;值班制度、安防措施、出入库登记等制度是否落实;是否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内,是否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登记造册,及时清理出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销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是否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装卸、运输线路、时间、看护、运载量、警告标识等是否规范。

3.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实地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等制度,是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是否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在计算机系统如实记录流向信息。

4.检查爆破作业单位现场作业情况。通过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巡查等方法,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是否依法经过审批;是否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情况,原始记录保存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实施爆破作业是否成立相应安全组织机构;爆破作业活动是否设置现场安全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是否在岗在位履职;混装车现场混装爆破作业是否符合作业规范;是否制定有关预案,是否严格落实《爆破规程》各项规定。

六、对民用枪支制造、配售、配置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检查内容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

2.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

3.民用枪支配置企业经营情况。

(三)检查对象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配置企业。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省级:1次/1年;州(市)级:4次/1年;县(区、市)级:12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现场检查、网络核查等方法,检查民用枪支制造企业是否依法取得枪支制造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是否存在将制造的民用枪支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是否存在自行销售情况;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是否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

2.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现场检查、网络核查等方法,检查民用枪支配售企业是否依法取得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是否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3.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检查。通过现场检查、网络核查等方法,检查枪支配置使用单位是否取得枪支配置许可,营业性射击场是否取得设立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出现变化;枪支弹药保管人防、物防、技防是否符合标准规范;是否按规定执行枪支弹药领取、使用、交还、储存、保养各项制度规定;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保卫组织;是否存在将配置的民用枪支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或带出猎区、牧区;是否存在违规出租出借枪支行为;是否存在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报行为;是否将所有民用枪支和民枪从业人员信息录入规定的计算机系统。

七、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检查

(一)检查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二)检查内容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情况。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安全监管。

3.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评估和现场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1.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企业。

2.全省范围内焰火燃放企业。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级、县(区、市)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省级:1次/1年;州(市)级:4次/1年;县(区、市)级:12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烟花道路运输检查。“人、车、证”资质核查。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具备危货运输从业资格,是否随车携带有效证件。车辆是否为专用危货物品运输车辆,是否悬挂或安装“危险品”安全标志。查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启动地、到达地、运输时间、种类规格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按照许可路线行驶,有无在人员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随意停留。

2.大型焰火燃放检查。燃放单位是否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燃放技术人员、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是否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焰火燃放人员资格证明》;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是否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3.烟花爆破储存现状检查。出入门查验登记,巡查巡更和值班日志。人防、技防、犬防与外界报警通信的可靠性情况。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性和检测报告。烟感、消防设施及联网报警是否正常。

八、对保安从业单位的检查

(一)检查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二)检查内容

1.主体资格合规检查。

2.从业合规检查。

3.经营行为合规检查。

4.日常管理合规检查。

5.从业人员合规检查。

6.场所管理合规检查。

7.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合规检查。

(三)检查对象

1.保安从业单位。

2.保安培训单位。

3.保安员。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省级:2次/1年;州(市)级:3次/1年;县(区、市)级:4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和跨区域经营单位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2.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对守押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情况。

3.保安培训单位教学情况,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4.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服务管理、保安员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5.对保安服务合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6.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对工业大麻加工种植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五条、第十九条

(二)检查内容

1.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活动的监督检查。

2.工业大麻繁种种植活动的监督检查。

3.工业大麻工业原料种植活动的监督检查。

4.工业大麻花叶加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对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

(五)检查频次

省级:1次/1年;州(市)级:1次/1年;县(区)级:1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单位是否按核定种植情况种植工业大麻;是否落实检测、储存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和记载台帐;工业大麻花叶流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运输工业大麻种子、原料麻籽、花叶;是否报告种植立项研究情况;大麻材料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

2.工业大麻繁种种植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业大麻繁种种植单位是否按核定种植情况种植工业大麻;是否落实检测、储存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和记载台帐;工业大麻花叶流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运输工业大麻种子、原料麻籽、花叶;是否在工业大麻种子上使用专门的识别标志;是否建立种子安全检测机制;是否按规定使用和提供工业大麻种子等。

3.工业大麻工业原料种植活动的检监督查。重点检查工业大麻工业原料种植单位是否按核定种植情况种植工业大麻;是否按规定建立和记载台帐;工业大麻花叶流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运输工业大麻种子、原料麻籽、花叶;是否按规定使用工业大麻种子等。

4.工业大麻花叶加工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业大麻花叶加工单位是否按核定加工情况加工工业大麻;是否落实检测、储存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和记载台帐;是否报告加工生产、储运管理和技术转让情况;工业大麻花叶流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运输工业大麻花叶及其提炼加工产品;是否按规定及时销毁花叶加工残留物等。

十、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检查内容

1.检查报废机动车解体情况。

2.检查报废机动车牌证的回收情况。

3.检查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三)检查对象

全省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

(四)检查层级

省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1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检查报废机动车解体。检查机动车拆解前照片和拆解后照片,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检查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是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检查报废机动车牌证的回收。报备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是否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检查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是否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十一、对二手车市场(或经销企业)监管的检查

(一)检查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云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商市〔2011〕178号)

(二)检查内容

检查二手车待销售签注情况。

(三)检查对象

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或经销企业)。

(四)检查层级

州(市)级、县(市、区)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州(市)级:3次/1年;县(区、市)级:4次/1年。

(六)检查方法

现场抽查待销售二手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签注,并通过系统核查比对信息。

十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二条

(二)检查内容

1.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情况。

2.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情况。

(三)检查对象

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四)检查层级

州(市)级、县(市、区)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州(市)级:4次/1年;县(区、市)级:4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现场抽查检验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2.通过调取音视频数据、检验资料等方式,抽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检验、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验数据信息等行为。

3.调取卡口数据,通过时空间情况抽查是否存在“飞行检验”的情况。

十三、对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的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二)检查内容

1.检查网络预约出租车和驾驶人管理情况。

  2.检查动态监控与数据合规情况。

(三)检查对象

全省道路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四)检查层级

州(市)级、县(市、区)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州(市)级:4次/1年;县(市、区)级:12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检查网络预约出租车和驾驶人管理情况。检查网络预约出租驾驶人是否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有无酒驾、毒驾、重大责任事故等禁业情形。线上注册与线下实际服务驾驶员是否一致,有无“冒名顶替”。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违法记分“清零”,档案是否完整;车辆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是否按期年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线上展示与线下实际营运车辆是否一致,有无套牌,擅自改装情况。

2.检查动态监控与数据合规情况。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建立24小时动态监控平台,配备专职人员,对超速、疲劳驾驶等实时预警处置。

十四、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2年第10号令)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二)检查内容

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预警提示提醒的处理情况,以及提取危险货物运输肇事车辆的动态监控等数据。 

(三)检查对象

全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四)检查层级

州(市)级、县(市、区)级。

(五)检查频次上限

州(市)级:4次/1年;县(区、市)级:12次/1年。

(六)检查方法

向被检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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