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云南省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进而确定每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公安厅法定职权和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省公安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二)制定或者调整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禁毒等领域涉及社会治理和服务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四)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而制定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四)行政立法事项决策;
(五)其他依法不属于省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