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01号建议的答复(云公建议函〔2024〕9号)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 访问量:11644 | 更新时间:2024/11/7 19:03:38

王梅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强低速电动三轮车管理的建议》(第901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公安厅收到建议后,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任务清单和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时限等,确保办理工作有序开展。承办部门先后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对接联系,全面梳理了解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等多环节管理情况。结合国家和云南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深入了解省外立法经验做法,对代表提出的低速电动三轮车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与你沟通联系,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电动三轮车无法登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准予注册登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且在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全国各地投建的很多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以及企业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准予注册登记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向景区、厂区等非道路行驶用途获得了销售许可。大量非道路行驶用途的电动三轮车获得了销售许可进入市场销售,很多不符合标准的的电动三轮车未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就上路行驶,造就了“市场有销售、群众能买到、却不能上牌”的现状。

(二)低速电动三轮车使用群体的情况。低速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结构相当复杂:有的是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困难户及退休赋闲人员;有的是个体工商户、物流快递行业从事货物运输的;有的是由于经济条件不允许,购买电动三轮车作为接送孩子上下学交通工具的;有的是农村或者城郊结合地区老年人;还有的残疾人驾驶特种电动三轮车出行,甚至从事非法营运的。涉及群体广、复杂,且使用性质由早期的以营运为主逐渐转向家庭自用为主,造成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禁行难、查处难,管理难。

(三)低速电动三轮车交通管理难度较大。部分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较差,由于无需考取驾驶证,很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了解,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随意闯红灯、变车道、逆向行驶、违规载人,严重影响了机动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行人的正常通行,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的末端管理部门,近几年来一直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决策部署,对低速电动三轮车开展管理和整治。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2018年,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我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配合,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云工信装备〔2018〕49号),在全省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前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市面销售低速电动车的情况又有所“反弹”,路面行驶的低速电动车数量也有所增加,部分地区出现交通秩序混乱、多发交通事故的情况。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是通过地方立法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对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定义,建议中的“低速电动三轮车”均属机动车范畴,国家已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进行管理,且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是国家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国家标准生产机动车型,以及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因此,我们经研究认为,低速电动三轮车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并非处于法外之地,亦无需地方立法进行补充。

二是通过地方立法设定过渡期和保险制度。关于机动车的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已经较为明确和细化。关于电动三轮车过渡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不能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本身不合法,我们经研究认为,如果通过地方立法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设定过渡期,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结合您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有关低速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强化路面管控;积极配合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针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安全危害,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形成“部门合力、社会参与、群众支持、长效治理”的良性工作格局。最后,感谢王梅芬代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公安厅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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